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
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考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执行教育部规定,在实施招生工作过程中坚持“阳光工程”,坚持“公
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上级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
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为广西中医药大学,学校代码为10600,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
区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地址
仙葫校区: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13号,邮编530200。
明秀校区: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79号,邮编530001。
第五条我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高职(专科)生、留学生和成人高等教育等各层次人才。
第六条我校颁发的毕业、学位证书中学校名称为广西中医药大学。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广西中医药大学高考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我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
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事项以及做出相关解释。
第八条广西中医药大学招生与就业处是我校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
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九条广西中医药大学纪检监察部广]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再监督、再检查。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 -组织下进行。
第十一条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统- -向考生公布。
第十二条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三条我校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录取,不设专业级差。
如果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被录取,但服从专业调剂的,我校将根据分数和调剂志
愿调剂至尚未完成计划的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或
无法满足调剂志愿)的,作退档处理。
各批次首次投档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完成计划,在征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和缺额,进行“征集志愿”录取。若生源仍不
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护理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录取无该专业志愿(含调剂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对同分考生,首先比较生源省份考生高考位次为准,位次靠前者优先录取;
无排位的,则执行考生生源省份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如生源省份未做要求,则以“语文、
数学、英语”先后顺序按成绩高低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我校不接受任何能够按正常程序投档录取的考生提出的退档要求。
第十六条对于生源地为已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地区的考生( 含高水平运动队考生),
选考科目必须与报考专业要求相-致。我校录取时按相应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案及
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我校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加分与降分
的政策规定,并在分配专业时计人总分。
第十八条我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生身体情况有该意
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和“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所涉情况的,我校原则上不予
录取。
广西专升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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